1989年年初和1989年12月,全国政协和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商制度的意见》,1995年1月全国政协又修改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使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民主监督在操作上还不够严密具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因为对民主监督的内容缺乏完善的规范的制度保障,这就使得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共产党领导人的素质和重视程度,如果中共各级领导人比较重视,民主党派的监督效果就好些;反之,则虚有监督之名,而无监督之实。因此,要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功能,首先就必须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前提下,争取最好的监督效果。
第二、民主监督的工作方式、活动方式要制度化
工作方式、活动方式制度化,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比如特约监督制度、定期协商制度、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谈心制度、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等。通过一系列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认认真真、切切实实的执行,使民主党派对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了然于心,从而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制定全年的或分阶段的实施计划,做到重点突出、目标鲜明、成效显著。
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运行机制,一是要继续坚持通过会议、建议案、提案、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组织民主党派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四大员”,以及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民主评议,形成正式文件递交中共党委和政府,并将评议结果列入对这些部门工作的评价考核之中。三是继续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通过反映社情民意,强化民主监督作用。四是开展情况通报和检查、督查活动,在活动中实施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切实有效和力度的不断加强。五是善于借力,找好平台,搞联合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善于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联系,发挥综合效应,取长补短,搞“大监督”,从而提升民主监督效果。
第三、民主监督的知情渠道要制度化
畅通知情渠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信息是开展监督的关键性前提条件。不知情,必然无的放矢,难以取得实际效果。要扩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没有一定的信息资源是不行的。
现在的问题是,民主党派的监督面临着知情渠道不宽不畅的局面。不宽,方法单一;不畅,渠道有限。民主党派知情权的有限性使得这种监督常常“缺位”,不能主动了解情况,只有被动知情,民主监督只能是隔靴搔痒。因此,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必须事先保障民主党派对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及时了解,“完善工作制度,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建立政务信息通报制度。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从制度上、规范上、程序上提升和开发知情渠道,让民主党派事前了解情况,了解实情,了解详情,提高民主党派的参与程度,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之中,贯穿于参政议政活动的全过程。民主党派也要积极建立与中共党政部门的民主议政机制和对口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使民主党派对中共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情况有全方位的了解,据此制定全年或分阶段的监督项目实施计划,力求目标鲜明,重点突出,批评建议及时,使民主监督的主、客体始终处于良性互动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