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磊
两岸金融合作是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持续发展的关键与瓶颈。两岸经济交流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额的迅猛增长,以及两岸人员往来的不断增多,需要一个合法且有效率的两岸金融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两岸资金流动日益频繁且规模不断扩大的需求。然而,相对于两岸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增长,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却严重滞后。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先后在货币兑换、资本市场开放等领域取得一系列突破,如何继续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已经成为当前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重点议题。本系列将分六个方面对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进程与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予以介绍。
两岸通汇是两岸金融各项业务中最早遇到的问题。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经贸、社会、文教等各种交流活动由此展开,汇款需求也随之出现。台湾当局对两岸通汇采取逐步放宽的做法,使两岸通汇发展呈现阶段性特点。
两岸通汇的主要阶段 |
第一阶段,1987年到1990年,完全地下金融阶段。该时期台湾当局严格禁止两岸金融往来,不允许岛内银行及金融机构受理大陆汇款业务,台湾民众对大陆的汇款业务需要经香港进行,一般是先将款项汇至香港某银行,再由香港红十字会转汇到大陆,费时费力。因此该时期两岸金融往来基本处于“地下”状态。
第二阶段,1990年到2001年,两岸间接通汇阶段。该时期虽仍有大量地下通汇,但已经存在间接通汇的合法渠道。1990年5月,台湾当局批准并委托华南银行与渣打银行合作,经由第三地转汇办理对大陆的间接汇款业务。通汇路线是:华南银行――岛内外资银行――中介地银行――中介地大陆银行――大陆银行,比正常的通汇程序多出3个环节。而且,该渠道汇款仅限私人汇款,商务汇款在该时期仍在禁止之列,未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岛内任何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与大陆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往来。
1991年起间接通汇范围开始扩大,业务部门由单一银行向多金融机构发展。7月台湾当局通过《现阶段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地区间通汇作业要点》,规定经台湾“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对大陆地区的个人间接汇款业务;汇款金额依《民间汇出款项结汇办法》办理,即以每人每年汇出300万美元为上限(后调整为500万美元)。8月,台湾“交通部”正式通过《“交通部”邮政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要点》,于8月23日起在台湾12个邮局实施,11月1日起又新增5个邮局开办此业务,以后开办邮局不断增加。其汇款采取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币制一律以美元为单位,并由美国花旗银行台北分行、香港分行及香港住友银行担任中间媒介。继华南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大陆汇款业务后,1991年8月,台湾华侨银行和美国信浮银行合办对大陆地区电汇、信汇和票汇业务。此后,世华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上海银行及台湾银行等相继与外商银行签约,合作开办海峡两岸间接汇款业务。
两岸经贸的快速发展迫使台湾当局正视台商在大陆经营的需求,放宽金融机构的通汇业务,并正式承认两岸金融交流的合法性。1992年 5月,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首先受理厦门的一位台商给台湾彰化县电汇一笔美元,支付进口原料款项,并通过厦门工商银行海外代理行转汇台湾,实现了两岸转汇业务。此后,海峡两岸之间此类间接商业汇款业务日益增多。1993年4月,台湾当局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岛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与外商银行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及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往来,以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资金调度困难。该“许可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承认了两岸金融交流。同年7月22日,台湾当局又发布《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不仅扩大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间接汇出款的范围,并开放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大陆间接汇入款业务。1994年8月,台湾当局指定一批岛内银行的海外分行与大陆银行的海外分行在第三地开展直接业务往来,但业务范围限制在收受客户存款、汇兑、签发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进出口押汇相关事宜及代理收付款等。1995年7月20日,台湾当局发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间接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放外汇指定银行(DBU)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又称为“境外金融中心”,OBU)可以与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办理进出口押汇、托收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