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星
美国因素是台湾问题的关键,而其中最核心的又是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它一直困扰着中美两国关系的良好发展。自1949年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后近60年来,美国从来都没有中断过对台湾的武器供应,中间稍有变化也仅是从过去的“赠予”转为后来的“出售”。据资料统计,在中美建交前的1950年至1978年的28年间,美国政府平均每年赠予、出售台湾武器装备和其它军事援助达1亿美元左右。按现今美元比值计算,每年均在4亿以上,累计达110多亿美元。
(一)中美建交前美国对台湾的武器援助
这一时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到1956年,国民党政府迁台后处于极为困难时期,美国为了帮助蒋介石集团稳定社会、恢复经济,无偿援助资金14亿美元,其军事援助表现为“赠予性质”。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65年,台湾当局经过近10年的恢复、建设和发展,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聪明”的美国政府对台湾的军事支持开始由武器无偿援助转变为赠予与贷款并行。第三阶段从1966年起,台湾经济实力明显发生变化,美国政府对台湾的武器问题由以往的赠予、贷款等形式过渡为销售为主,并开始以技术帮助的形式在岛内合作制造部分装备。
上世纪70年代初,中美关系开始缓和。1972年2月28日,中美两国领导人在上海签署了《联合公报》,美国承认“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考虑到这一前景,美国“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将逐步减少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之后,中美双方开始了漫长而曲折的建交谈判过程。中国向美国方面正式提出美台“断交、撤军、废约”三原则作为建交的前提。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共同发表《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宣布自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断绝与台湾的“外交关系”,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非官方关系。1979年,卡特政府决定暂停与台湾签订新的销售武器协议;4月26日,美方军事人员全部撤离台湾;1980年元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全部终止。从此中美关系开始实现正常化。
(二)“与台湾关系法”成为中美建交后继续对台军售的借口
按理说,随着中美关系的确定,美国对台湾的军售应该停止,台湾问题也应该朝着和平统一的方向发展。
然而,中美建交公报墨迹未干,美国国会竟通过了一项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卡特总统签署该法案,并声明该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这就是说,中美建交公报与“与台湾关系法”同日生效。
该法案声称,“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前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样的期望”;“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据此,该法案在第二条(乙)第五项中确立“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的条文;第三条(甲):“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服务”;(乙):“美国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需要做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该法案还声称,一旦出现任何足以危及台湾安全的情况,美国将“依照”其“宪法程序”来“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应活动”。
“与台湾关系法”实际上把台湾视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将台湾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这就为台湾问题的解决设置了新的障碍,也为美国介入和干涉台湾问题埋下了伏笔。正是根据这部法案,美国政府不时地寻找种种借口,继续向台湾出售大量高性能武器装备,使台湾当局顽固拒绝和平统一,也使中美关系经常受到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