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