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六条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本党章程和历史,遵守章程规定,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三)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有关任务;积极参加本党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