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五)在全国代表大会授权下,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提出名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对本党中央领导机构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省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