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紧密联系群众;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第四十条 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