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高度。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七节,明确提出了公民“表达权”问题,指出:要“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表达权载入人权计划是中国人权史上破天荒的事情,值得欢呼,可喜可贺。
“表达”和“表态”,一字之差,判若云泥。前者是一种自由,后者则是一种强制;前者是体现人权,后者则是凸显奴性。从这一字之变当中,我们欣喜地体会到中国的民主进程的深刻变化。从这一字之变当中,我们看到了中国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中国人终于可以大声说话了,表情鲜活,面色红润。
在这大声的说话中,不可避免地夹杂着嘈杂、喧嚣的声音,甚至是刺耳、反对的不和谐声音。很多时候发出的声音,很多时候落地无声……但是,毕竟,中国普通民众敢于大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心声了,正如刚刚学会走路的婴孩,尽管步履蹒跚、趔趔趄趄,但就在这趔趄和蹒跚中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