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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人气:  来源: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三)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制度与机制保障。虽然民主监督作为国家政体的重要监督形式,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部门或领导的重视,但在监督形式、程序、责任及信息公开、意见反馈和绩效考核等实际应用方面,还缺少必要的制度与规范措施,未能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民主监督的主体素质有待提高。民主党派成员总体上素质、层次较高,特别在专业领域方面,大多是专家、学者,但缺乏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成员自身素质的水平,尤其是“高屋建瓴、纵览全局”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三、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对策建议

    虽然三权分立、政党制衡等西方政治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加强监督却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当前,根据我国民主监督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要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必须从执政党和参政党两个方面,提高认识、完善机制、规范程序。

    (一)正确认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以此获得民主监督的实效。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政治文明水平具有直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同时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其执政能力和水平。现阶段,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依然取决于执政党及其执政团队的接受程度。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多党合作,构建民主政治与社会和谐的高度,认识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注意保护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讲真话,讲实话,真正提不同意见。同时,对民主监督的意见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二)建立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从我国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实体性制度基本健全,但过于原则化,概念比较笼统,弹性较大;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度尚不够健全。就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而言,虽然它不具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强制性,但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和高层次性,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不能在实践中将高层次的政治性监督空泛化。而要在实践中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关键是使柔性的民主监督具有刚性的操作机制。

    一是完善监督立法。国家立法机关要制定一部规范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法律,比如制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条例》之类的法律文本,以便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是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要把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列席涉及本单位重大事务的会议、与党派领导人经常谈心、定期与民主党派成员举行恳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制度落实好,并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建立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规范化的监督秩序,以保障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健康运行,避免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是加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和管理。要继续拓宽聘任特约监督人员的领域,研究制定特约监督工作条例或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党派监督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挑选,引入竞争机制,真正把那些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过硬、热心党派工作的人员推荐为特约监督员。

    (三)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党意识,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水平。民主党派是民主监督的主体,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外部环境固然重要,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更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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