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革陕西省委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省委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设置五个专委会:社会法制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祖国统一委员会、妇女委员会。
二、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及其规模由主委会议决定。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各专委会是在民革省委会领导下,开展参政议政、调查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工作机构,是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要支撑。其主要职能是: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从民革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群体优势,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
2、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专门领域内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省委会的参政议政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提案和发言材料;
3、积极反映社会各方面情况及群众意见,提供社情民意和信息;
4、发现、培养和锻炼党务工作骨干,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场所,并作为后备干部向省委会推荐;
5、组织所联系的各方面人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四、专委会每年应根据省委会的工作任务制订工作计划,选定一个或几个专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对涉及范围广的专题可以联合开展调研。
专委会年初应向省委会提交工作计划,年底提交工作总结;每年组织全体委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两次。专委会四月底以前确定调研课题;十月底以前完成调研报告和其他调研材料,报送省委会参政议政部;每年反映两条以上的社情民意,及时报送省委会参政议政部。
五、省委会每年为专委会安排一定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开展调研工作和其他活动。为调动专委会调研的积极性,鼓励专委会提高调研报告的质量,每年对专委会的调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民革陕西省委员会参政议工作政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例执行。
六、专委会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或提案,要报请主委会议审议批准。重要课题,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听取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并决定处理意见。
(2008年3月28日十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