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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劳动合同法》大力发展我省社会保险事业促进和谐陕西构建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3、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宜从事业单位开始。由于事业单位一般是党群组织比较健全,资金比较有保障,所以社会保险工作极易迈上新台阶。目前社会保险工作在事业单位进展不顺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不顺,劳动部门、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都有权监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但由于此项工作对相关部门的利益贡献度不大,相关部门以职责不清为由,推委现象比较严重。日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而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劳动部门要切实负起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推动的责任。对于在编职工,可以暂按原人事政策办理,对非在编人员,应视同企业职工落实他们的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支持劳动部门切实负起推动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督促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促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保险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4、推进社会保险工作,要始终把企业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对于国有企业,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力保包括农民工等非在编员工在内的全体职工都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对效益尚可的国有企业,要推进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促进社会保险水平的提高;对效益不好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困难的,但仍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以考虑采取由政府先行垫资或企业资产置换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待企业盈利后还款的办法解决。对于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要及时实行政策性破产或重组来保护国家和职工利益,绝不能坐等企业资产冰消雪融之时,再由国家埋单。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国企办理,以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5、推进社会保险事业,要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这个难点上下功夫。随着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日益发展,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经济实体将会越来越多,在非公有经济实体就业的劳动者也会越来越多。与企事业单位相比,它们由于运作方式具有极大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近年新成立的单位,劳资管理的规范性相对较差,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较难。政府职能部门要在适当考虑其特殊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包括强制性政策法规,实现相关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切实保障在这些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落实。(此文为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上的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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