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帮助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采取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帮助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将原定免除农信社所得税和降低营业税2-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执行下去。
6.支持农信社可持续发展。(1)根据国务院对各省从2004年起建立农信社风险统筹金的明确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资金来源渠道,责成省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2)允许各涉农资金、教育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信社,以增强农信社的支农实力。(3)鼓励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农信社办理,以增加其收入。
7.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创新农村担保机制。(1)由县、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立信用档案,并力争接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以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而为信用户提供优惠便捷贷款。(2)由财政、企业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三农”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为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3)建立贷款与保险联动机制,以降低信贷交易风险,维持农村金融运行安全。
8.规范民间借贷,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1)制定颁布地方民间借贷条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与小额贷款公司、乡镇银行。(3)把民间借贷同“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加以严格区分,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以维护农村生活和生产发展的需要。 (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集体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