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陕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按照民革中央及省委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委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省委会委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会议请假手续:
1、会议全程请假。收到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由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省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因故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时,应电话请假,办公室登记,本人下次会议时予以确认。副主委请假须经主委批准,委员、常委请假须经驻会副主委批准。
2、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小组讨论请假,须经小组召集人批准;大会请假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3、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省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三、建立委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考勤制和通报制。对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实行考勤,对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统计并作为考核个人履职情况的材料存档。每次全体会议和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办公室向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上次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请假和缺席人员情况。
本规定自2008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