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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陕西省委员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一、省委会机关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留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管理的档案、资料,熟记存放地点、内容、现状,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
    三、档案资料坚持做到收集、整理、编目、上架。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四、坚持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本档案室的档案数量、种类、利用效益及时统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五、严格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向档案馆移交时,做好交接手续。
    六、凡借阅档案资料者,要当面清点,要如实填写档案借阅单,一般须在当日归还。如超过借期,须征得档案室同意,并办理续借手续。
    七、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的原文、原件不外借,须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他的档案材料,可在本机关内查(借)阅,但不得携带外出。
    八、查(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妥善保管,负责保密。严禁在档案资料上乱画乱写,不得遗失、转借、拆卷、圈点、涂改、剪贴、拍照、复印、抽页。若出现问题,要及时报秘书长审处。
    九、档案材料凡需摘录、引用或发表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十、外单位派人查阅档案材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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